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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
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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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1、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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