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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
无效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也需要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一)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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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一般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其它共有财产根据贡献大小按法院规定分割
财产分配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双方应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子女问题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同时应承担一定的。
1、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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