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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合开公司另一个人可以通过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或者另一方以外的人的方式退出公司。除此以外,也可以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退出起两人成立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情形: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我认为这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方占50%的股份,实际出资5万元,技术股应当为15万元。他所谓的技术股不是知识产权,也不是高新技术,其实就是熟悉业务,是以劳务出资。根据新《公司法》及国务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时劳务不能作为出资。这样成立后的公司可能要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具体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另外,由他作为公司法人也存在一定风险。你们可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作为确定各自股份的比例,在经营过程中可出钱聘请他或其他懂业务的人员作为公司主要经营人员,公司法人代表应由你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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