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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不得拖延、无故中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
受援人除依照本条例获得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仲裁费、仲裁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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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将指定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有权受理的同级机构,并且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者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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