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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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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4)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2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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