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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不能放弃。探视权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但也属于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律义务不会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丧失。而且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可以起诉中止探望权的。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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