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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除了管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办理是不直接参加的。但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涉及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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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一,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涉外刑事诉讼是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其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应该是中国法律和中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不存在适用外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即便中国司法机关接受外国司法机关的要求,协助他们调查取证,查缉罪犯,也要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中国对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有6条涉及涉外刑事诉讼。这六条规定是:刑法第七条至第十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这些规定只是对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涉外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行政规章进行涉外刑事诉讼。目前有20多种司法解释和部门行政规章,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等文件系统规定涉外刑事案件程序外,其他都是个别问题的规定。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人员触犯我国法律规定,对社会安全构成危害。我国的办案机关应积极地调查这类案件,一旦掌握违法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的,应追究这类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保护社会秩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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