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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即假设释放,是指被...
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并不需要本人申请。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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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缓期二年执行、、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1、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所以,福建省减刑假释规定没有什么不一样的
以下是关于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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