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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一罪处刑是什么意思

2022-01-26
刑法中的“一罪处刑”,即“从一重处断”,又称“重罪吸收轻罪”,是指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吸收原则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只执行重刑,轻刑不再执行。在理解吸收原则时,要把罪的吸收与刑的吸收加以区分。罪的吸收,又称为重罪吸收轻罪,是指以法定刑为准确定数罪中的重罪与轻罪,然后仅对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判处刑罚,法定刑较轻的其他数罪不予判刑。简言之,它只是按照数罪中最重之罪的法定刑判处刑罚,即通常所说的从一重处断。刑的吸收,又称为重刑吸收轻刑,是指首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以宣告刑为准确定数罪中各罪所被判处刑罚的轻重,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吸收,不再执行。在以上两种吸收中,罪之吸收是牵连犯、吸收犯等犯罪形态中采用的定罪方法,通常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区分。由于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吸收原则,因而只定一罪,不以数罪论处。因而,罪的吸收,并不是数罪并罚的原则。作为数罪并罚原则的只能是刑的吸收,即在所犯数罪分别定罪判刑的基础上,重刑吸收轻刑。即使由于简便,在实行刑之吸收原则的情况下,仅以重罪处刑,轻罪不再处刑,也与重罪吸收轻罪不同:重罪吸收轻罪是定罪原则,是罪之吸收。由于轻罪被吸收,因而只成立一罪。由于轻罪被吸收,轻罪之刑当然也被吸收。重刑吸收轻刑是量刑原则,确切地说,是数罪并罚原则。刑之吸收的前提是存在数罪,刑虽然被吸收了,其罪依然存在。因而,尽管重罪吸收轻罪与重刑吸收轻刑极易混淆,还是应当严格地区分两者,尤其是不能把罪之吸收视为是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的内容。吸收原则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只执行最重之刑,因而使数罪混同于一罪,有悖于罪刑均衡的原则,因此现在已经很少有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例如:既犯故意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则按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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