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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幼儿在幼儿园摔伤可以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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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老师管护学生职责之内以及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而对于学生脱离学校管护,如放学后离开学校就不是学校所能看管的范围。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幼儿园的小孩在10周岁以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切活动需要有家长的监护监管。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上学,也是一种委托监护监管的行为。现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已脱离家长的监护和监管,监护监管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幼儿园老师身上,在幼儿园老师监护监管的过程中孩子摔伤,幼儿园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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