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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
甲方XXX(号:*****)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人民币*****元。(大写)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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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即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 3)无效区: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1.合同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是针对借款期限内而言的;借款期限内无约定不应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利息一般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2.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甲某起诉乙某可以要求返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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