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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手续: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需要携带的证件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经过审查后,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准予登记离婚。
想离婚的话,需要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手上没有结婚书要起诉离婚,当事人可以先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然后去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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