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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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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商转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1、尚未实施网签合同的加盖房管部门受理章或档案章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契约); 2、个人信用报告;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未实行资金监督支付的,提供贷款资金划款约定; 6、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7、二手房买卖合同; 8、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9、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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