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为如下:《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可以行政复议这个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抽象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押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程序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如何实施行政行为的原则性或空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的意见决定行政行为。(3)必要的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非行政行为,即不需要以特定方式建立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3人已浏览
470人已浏览
424人已浏览
4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