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
应当由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对该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医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要求鉴定的。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鉴定又了两个条件:(1)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前两级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已经做过。中华医学会是不可以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级,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2)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符合“重大、复杂、疑难”的标准并不容易,因此,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的数量是极少的。一般的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是很少能够进入到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范围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对于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不要报太多幻想,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看,中华医学会基本上是不可能接受地方上的、全国各地的案件,如果想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把鉴定的精力放在市县、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上。如果寄希望于中华医学会的,恐怕不太现实。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分为了三级的,不同的医疗事故所鉴定的事故范围、等级不同,这点也是当事人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一定要找对了鉴定机构,这样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有效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暂行办法》,评估由专家评估小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1)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原因。陈述顺序首先是患者,然后是医疗机构(2)专家评估小组成员可以根据需要提问,双方应如实回答。必要时,患者可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退出(4)专家评估小组讨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和辩护;(5)根据半数以上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评估结论。专家评估小组成员应在评估结论上签字。应注明专家评估小组成员对评估结论的不同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