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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出嫁女儿的土地承包权...
是有继承权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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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农村老人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并且女儿出嫁以后户口也已经迁出,对于这种情况下,在老人去世以后,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村集体收回,女儿无法获得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但是在收回之前土地上的承包收益,女儿是可以合法继承的。如果女儿已经出嫁,但户口仍然在父亲名下没有迁出,对于这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而不是因为一个家庭成员或者是户主去世而被收回,所以女儿可以继续享有该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出嫁的女儿对土地没有继承权。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土地不具备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法律依据《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对于出嫁女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的,有的根据该条文反向解释认为可以收回出嫁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承包期内收回、调整承包地作了明确规定,出嫁女分得两份承包地,并非法律规定的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件,原居住地村委不得因此收回出嫁女的家庭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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