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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权不容易迁移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要求,以基金认购、股权出质的,担保物权自申请办理质押担保备案时开设。基金...
股权质押不会转移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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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 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体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将其经营管理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章程上。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八项,其实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是,股东在出质时则需要向债权人出示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从债权人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尽管登记机关并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但在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应先审查出质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规定股权出质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则应该向对方索取股东会决议留存,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参加分红,并不会因为已经将股权质押就不能参加公司分红了。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时,且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存在争议,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未予以明确。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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