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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合同诈骗罪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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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属于刑事案件,不需要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需要到公安机关报警就可以的,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可以依法的立案,并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查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问不同。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4、关于诈骗数额的计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3、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诈骗类型的犯罪,他是和经济挂钩的,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在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他具体所涉及到的金额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诈骗数额已经达到200万元是属于非常巨大的情况,判处的刑罚力度肯定也是比较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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