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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赋予了人实现留置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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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和出卖两种。折价是指由留置权人已商定的留置物的价格抵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而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出卖是指将留置物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第三人,包括拍卖与一般买卖两种。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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