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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 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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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一,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生命周期始终:“出生时”:出资、未成立产生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生存中”:对外担保、限制股东滥用权利,“死亡或变化中”:公司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等,具体而言: 1、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如《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人权益保障。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其他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身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债权人债权申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贸荆门债权人权益保护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 在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任何公司都有可能因受内外因素的影响而遇到经营危机,从而侵害人的权益。 根据国外经验,可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对公司经营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危机信息并发出警情预报,把灭失风险引入公司内部,让公司、管理者、股东共同承担风险责任,使责、权、利三者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我国的公司法规中,缺少在公司休眠时追究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休眠公司产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可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对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也就是把休眠公司与债权人、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矛盾,转移到公司内部。 当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公司生存与发展绑在一起后,他们就会顾忌公司休眠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公司通过休眠而进行投机的情形发生。 三、设立公司保证金和承诺还债制度 从直销企业保证金制度、房地产经纪行业保证金制度、民办高校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建立公司保证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公司保证金制度是指由公司注册时缴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债权人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公司所有,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转产、破产、休眠等情形,保证金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在著作权的所有主体中,作者是最为重要的著作权人,所以,对著作权的保护,其核心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与使用人乃至与公众的关系,我国著作权保护适用的原则中,始终把维护作者的权益放在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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