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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离婚时需要赔偿的损害有哪些

2022-10-26
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一)重婚。所谓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它使原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重婚又使无过错一方陷入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确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具体期限和具体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后果,最终导致夫妻家庭关系的破裂。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也就是过错方对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凡是夫妻一方有类似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的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的人,都构成遗弃。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受害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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