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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特殊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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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要件才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1、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与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3、行为人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收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管制。收购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刑处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子女、非法抢劫、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收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子女又被拐卖,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刑处罚。收购被绑架的女性,孩子对被绑架的孩子没有虐待行为,如果不妨碍救济的话,可以受到轻微处罚的女性的意愿,如果不妨碍回到原来的居住地的话,可以减轻处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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