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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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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甲方于XX年X月X日在工作期间,XXXXXXXX,鉴于双方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赔偿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一、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经支付甲方医疗费工资、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计XXXX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费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后续医疗费,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元整)。二、付款期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且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认可无欺诈和误解。五、因为自甲方到乙方公司工作至受伤之日未满试用期,乙方尚未完成甲方社会保险的办理。所以,甲方自愿放弃如下权利:1、要求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2、依照社会保险而享有各项权益的权利。六、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再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期起,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事宜所有享有的一切、诉讼等权利。否则视为甲方违约,要承担以下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七、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金XXXX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XX年X月XX日
甲方:广州市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乙方:刘xx,刘三之父,身份证号码: 黄xx,刘三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之子刘三系甲方单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08年8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7日死亡。刘三,男,19岁,身份证号码:410721xxx2173015,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刘xx,年龄:50岁,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母亲:黄xx,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刘三工伤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叁拾伍万壹仟元工伤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刘三的工伤死亡赔偿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刘三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刘三的尸体运回河南省xx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甲方于2008年8月25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叁拾伍万壹仟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 四、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保证在签署并协议时,确认其为刘三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根据《》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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