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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
1、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案件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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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与之发生性行为,不管是否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都属于强奸行为。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与实施行为的主体是什么身份无关,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法律要尽量保护妇女的这种自然权利,所以理论上,丈夫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可以的 1.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交无疑不具有正当性,我国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强奸问题,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强奸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 2.将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仍然缺乏合理根据。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性质完全相同。对离婚诉讼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 3.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强奸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因此,如果承认所谓婚内强奸,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4.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必以强奸罪论处。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理当以强奸罪论处。
1、丈夫也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2、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与实施行为的主体是什么身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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