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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财产的,起诉离婚时应当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分割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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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原告:XX女 19XX年X月XX日生人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男 19XX年X月XX日生人
原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用户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习俗支付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可以将合伙财产归一方所有,分配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合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折价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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