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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恐吓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乞讨时,必须立案。本罪作为行为犯,无需造成乞讨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行为者实施暴力、威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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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国家法律所禁止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41条第1款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媒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领导儿童乞讨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情节严重的,比如领导者的手段极其残忍、恶劣、或者致使儿童重伤、死亡的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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