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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
非婚生子和婚生子的权利是一样的,其抚养费起诉状包括以下内容: 1、原被告身份信息;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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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的一部或全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甲方:民族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 乙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该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及姓氏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论甲乙双方将来能否结婚,双方仍与该子女保留父母关系,享有亲权。 四、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非婚生子婚抚养,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住所地:北京市xx区某楼联系电话: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此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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