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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告在应该回避的法院立案后,立案法院应报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由上级法院指令一个与该法官身份无关的法院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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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这里所说的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坷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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