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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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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本条规定同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均是在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承包的问题。本条规定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包的问题,本条还同时保留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关于国有土地承包经营的原则规定。就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来讲,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是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这就是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扩大了承包主体,即将“集体”扩大到“单位”。原来的集体一般理解为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的下级组织,而现在的单位则包括任何单位。就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讲,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其规定的非常清楚,分为内部成员的承包和外部成员的承包。其中内部成员的承包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外部成员的承包适用本条的规定。
有差别。 1、.承包土地权的法律规定行为主体是农户,即发包单位的组员;而承包土地承包权的行为主体只有是农民,即发包单位内的农民。 2.承包土地权依法律法规授予而造成;而承包土地承包权依承包协议起效而造成。 3.承包土地权是法律法规上的客观性支配权,仅具备概率,是一种希望权;而承包土地承包权则是实际中的主观性支配权,具备具体性,是一种确实权,实际包含承包单位具有的占据、应用、盈利的支配权和承揽该农村土地承包所产生支配权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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