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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调查职务侵占罪的方式包括询问当事人、传唤犯罪嫌疑人、现场取证等。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公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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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并不是属于持续犯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属于职务侵占罪,触犯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被告人用围库券退还“股金”,是经过当时的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力的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被告人乙作为职工向领导捉出的退“股金”的要求,领导批准后,其他有关人员制作明细,被告人作为领取人在明细表上签字领取了国库券。无论的“股金”还是国库券,均不是由被告人管理和保管的,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的国库券,单位完全是按正常的财会要求进行的财务处理,记账凭证等都记载了“股金”退回和国库券领取情况。只要查帐,也能看出被告人的“股金”已退回。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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