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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即维修费用,在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可以由事故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择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机构或4S商店和机动车的维修费用一般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坏订单确定,因此选择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机构可以保证实际维修费用与损坏订单差别不大,否则需要进一步证明主张并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可以酌情调整。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极为该类费用。
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赔偿标准: 1、直接财产损失,如汽车维修费用、汽车财产损失、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费用; 二、间接财产损失,如停运损失,受损物品必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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