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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单位。因此,法人章其实就是单位的公章。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
1、法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单位。因此,法人章其实就是单位的公章。 2、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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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章和法人章是2个概念。公章是公司的章,法人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章。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合同中盖了公章,同时还盖了法人章,但这个法人章上的名字和工商局里面备案法人名字不一样? 如果上述我理解的意思是正确的话,合同还是有效的。你的情况只是法人的变更没有去工商局做备案登记而已,因此加盖这个公章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建议你们公司马上去工商局做法人的变更登记,法人如果发生变更的话,应当要去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同时还要涉及到以一些公司执照的变更手续。
1、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2、公章的使用范围最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却不能使用,其一便是同银行结算等与钱有关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必须使用财务印章;其二便是不能在发票上使用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作出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上述规定也同时明确了,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印章用途仅限于规定的范围。个人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发票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
1、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2、公章的使用范围最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却不能使用,其一便是同银行结算等与钱有关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必须使用财务印章;其二便是不能在发票上使用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作出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上述规定也同时明确了,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印章用途仅限于规定的范围。个人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发票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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