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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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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到工伤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向元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变更需要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下面,关于税务登记证变更所需的材料。 税务登记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如果因经营地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至国、地税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持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5、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二、企业: (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名称、法人、经营期限、地址变更);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商务局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二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者提供地税管理分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如果企业因经营地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至原地税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国税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2)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2、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如涉及主管分局变更的,应办理迁移手续; 13、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14、材料备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8—12条是特殊事项所需材料。 (二)新增内资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1、《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分支机构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财务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7、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8、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9、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10、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1、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 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原发照机关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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