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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方退婚,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一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给过彩礼的,女方需要将彩礼返还给男方。...
如果仅仅要解除订婚,不必起诉;但是男方要求退回礼金的,而女方又不肯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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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退婚需要退还订婚钱;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订婚必须付订婚钱。这是民间习俗,只能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同居四年,女方打过胎,男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同居本就是违法的,但男女双方硬是同居在一起,你情我愿,其中的过程中出现打胎的情况,那也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逢到双方分手,女方无理由要求男方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倒是男女双方分手时,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道义上和经济上的责任就行了。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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