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未在限定的时限内足额交纳应当交纳的社...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所谓计生罚款):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二)非法经营避孕药具或销售假冒伪劣避孕药具的;(三)未取得合法资格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不符合计划生育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节,确定征收金额。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增加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已经在一个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再因同一事实在另一个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三)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四)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五)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七)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九)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9人已浏览
352人已浏览
861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