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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行政赔偿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2024-12-10
行政赔偿程序中,被侵权方或称为赔偿请求人,如果对其所受损害的赔偿方式、具体措施或金额有不同的意见,或者负有赔偿责任的政府部门或单位作出了否定性回应即不予赔偿的决定,他们有权在决定做出后的第30天内,向上一级政府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经历过司法审查并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是各级法院,那么在理论上来说,赔偿请求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直接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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