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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 (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各种特殊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第140条是一般法,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它各条是特殊法,其法定最高刑有的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有的则很轻,例如,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针对上述法条竞合关系,刑法第149条规定,实施特殊法上的行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可以适用第140条一般法: 1、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具备刑法第148条的全部要件,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按第140条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上述第141条至第148条的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具体说就是,特殊法重的,适用特殊法。一般法重的,适用一般法。
会的,因为劳动合同需要放入档案。没有档案,劳动部门不会认证劳动合同的。 1、人事档案的存放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关系。如果你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单位又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就必须为你免费办理、保管你的人事档案。如果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你在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将人事档案托管到当地人才中心:关系仅此而已。 2、公司说我的档案在其他地方,始终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法。你与公司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与你签定劳动合同、还应当为你的人事档案存放负一定责任,却不能以你档案没在公司就不与你签定合同。 3、你如果觉得这工作还可以干:也不必忙着和公司较真,只须保留好你哪天入职、工作多长时间的证据,等离职时向单位索要赔偿和双倍工资就行了,因为不签合同对公司不利:你可以要求从你入职之日起满1个月后每月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超过1年不与你签合同:就视为与你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你可以在不想干了时向公司索要:不给就去找劳动监察大队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4、如果你只想要一份合同: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匿名或实名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银行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现阶段最常用的银行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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