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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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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依据。对外代表政府行为和形象,如果复议决定书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讲究用语的技巧,粗制滥造,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或偏离客观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那肯定会影响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老百姓就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怀疑的态度,从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得好与不好,关系到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正确地认识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加强立法,尽可能减少垂直复议管辖。目前很多地方性法规扩大了垂直管辖范围,使实行垂直管理辖的行政机关不断增多。这样做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使复议救济权时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担心部门保护,而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有关部门应根据立法权限出台相关规定,限制扩大解释,这样会更有利于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更有利于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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