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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所以不能按诉讼离婚的规定进行调解。 因此。事实婚姻并不必须判决离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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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事实婚姻审判中离婚,应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和好或者撤回诉讼,则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并发布调解书或裁定书;如果不能调解和好,则应当给予离婚调解或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除了当事人要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6条第12条、第46条里“配偶与他人同居”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及财产纠纷或抚养子女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确定了事实婚姻关系,可以以配偶的身份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确定了非法同居关系,并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则根据互助的具体情况而定。事实婚姻解除方法有哪些?解除事实婚姻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由于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效果,所以应该平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法[即行政手段(向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民政部门通常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离婚请求。因此,最好到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事实婚姻的双方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不够尊重。因此,他们有条件去登记,却不愿意登记。有鉴于此,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应限于鼓励那些不想登记的人尽快登记,以维持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事实婚姻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有任何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总之,一些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就结婚,或者一方存在被强迫情况下结婚,因此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作为当事人,要求解除这种关系的最佳方式是上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决定受理此类案件,首先是调解,如果不行,则作出判决并被允许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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