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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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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自由原则也是界定搭便车行为的重要方式。外国学者说过,占有和利用他人的成就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模仿自由的格言是自由市场制度原则的写照。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允许对他人成果进行模仿和利用,技术和经济才会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但是不加限制地允许模仿,会助长一些人的投机心理,减弱创新者的创新动力,从而破坏有效竞争.笔者以为模仿自由的界线应是对竞争的维护.如果认定搭便车行为的本身破坏了竞争,那么这种认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对模仿自由原则和搭便车行为划定的界线应是对竞争的维护与促进,同时,搭便车行为是在维护竞争的前提下来维护竞争者,对竞争者的保护只能屈从于对竞争公益的维护。
一是与《反垄断法》进行分割,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涉及《反垄断法》的四个条款,分别是涉及公有企业排除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倾销和搭售。严格来讲,这涉及两个行为。一类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于《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专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更全面具体,所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去了这一条款。另一类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公有企业排除竞争、倾销和搭售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而《反垄断法》第三章专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了规定,所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去了含有这些内容的条款。 二是与《招标投标法》进行分割,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招标投标的条款。目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已经施行,对招标投标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所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去了这一条款。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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