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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障碍者遗嘱的撰写及法律效力探讨

2024-11-25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为表达个人意愿,特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作为遗嘱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代书遗嘱。 一、遗嘱人所有财产的名称、数额、价值、位置及特征: 二、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本遗嘱一式份,由(遗嘱保存地点)保存。 立遗嘱地点:(遗嘱保存地点) 立遗嘱时间:(遗嘱保存日期) 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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