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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离婚损害赔偿金判决书

2021-07-05
1、当事人信息原告:郭XXXXXX,女,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XXXXXX,男,19日出生,汉族。 2、审理经过原告郭XXXXXX与被告杨XXX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作出(2017)晋0881民初字第XXXXXX号民事判决。被告杨XXXXXX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民终XX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原告诉称原告郭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5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腊月26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同,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因此被告外出打工,长年不归。自2016年8月15日双方开始分居,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拒绝接听,也不见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 4、被告辩称被告杨XXXXXX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属实,但我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原告与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并育有一子,给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应向我返还彩礼、购房保证金、祖传家宝银铃铛一对、购买三金及手机费用、车费、改口费等结婚所花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5、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郭XXXXXX与被告杨XXXXXX于2015年2月结婚后,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且在此期间原告郭XXXXXX与他人生育一子,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现在被告家中的大衣柜一个、鞋柜一个等系原告陪嫁物,应属原告的个人财产,宜归原告所有。 (1)准予原告郭XXXXXX与被告杨XXXXXX离婚; (2)被告杨XXXXXX给付原告郭XXXXXX陪嫁物大衣柜一个、鞋柜一个。其他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 (3)原告郭XXXXXX返还被告杨XXXXXX彩礼款68000元; (4)原告郭XXXXXX给付被告杨XXXXXX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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