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未婚子女,男性应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女性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性应支付抚养费。 如果拒绝承担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应该不用,就是一个名字,小三而已,但是我觉得还是不要进入别人的家庭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抢生、早育、非婚生育的,可以分别参照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理。你弟的情况属非婚生育。 第三十九条干部、职工超生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合并处理: (一)夫妻双方各降一至二级工资; (二)分别按夫妻双方降级后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连征七年,也可以一次性征收; (三)七年内不得晋级晋职,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享受困难补助; (四)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五)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还可以给予其他行政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四十条农业人口、城镇居民超生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合并处理; (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不得增加基宅地和承包土地面积; (三)在落实绝育措施前,不得享受困难救济和扶贫优待; (四)七年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其实就是变了一个称呼,不叫罚款了,而叫计划外生育费。
1、未婚生子的,男女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未婚生子是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违法行为。男女双方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3、如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后仍不缴纳的,将会由法院强制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夫妻相互间的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