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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溺亡存在两个责任,一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二是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这个责任法院按对半分担,即父母和责任单位各...
小孩溺亡存在两个责任,一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二是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这个责任法院按对半分担,即父母和责任单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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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溺亡存在两个责任,一是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二是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这个责任法院按对半分担,即父母和责任单位各承担一半并无原则性错误。 一般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除外。
小朋友擅自外出溺水死亡,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监护不力的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其他孩子受认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相互间无法定的监管和照顾及救助义务,对小朋友的溺水死亡如果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朋友毕竟是和他们一起玩,而且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他小朋友的监护人于情于理给予适当补偿也应当。
本案中,该镇政府作为桥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桥梁栏杆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修复以保证路人的通行安全,但该镇政府疏于管理以致造成小丽从缺失栏杆处落水溺水死亡,因此,该镇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小华已经15岁,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已经有能力独立骑自行车上路,对道路的状况应很熟悉,对该桥梁栏杆的缺失也是知晓的,由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溺水身亡,其本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该镇政府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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