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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有夫妇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与父母户籍簿一起到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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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户主带上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户主不是新生儿父母之一的,还需要本人的身份证); 2、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去新生儿父母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为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办理程序为,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新生儿户口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者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属跨年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对于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由于地方政策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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