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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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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农民和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这里所说的农民不包括已经和城镇企业及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进城务工农民工,这一部分农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是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所谓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的人员,如钟点工街头小贩、自由撰稿人等,是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而言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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