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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
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向铁路监管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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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防护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一)未按规定维护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设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因未按规定设置或者维护,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防护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一)未按规定维护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设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因未按规定设置或者维护,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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