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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
根据国家计委国计施〔86〕307文规定的精神,质监总站收取一定的质量监督费用,主要用于:质量事故调查工作费、质监总站聘请质量巡视员、专家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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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6、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
质监总站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承担以下工作:1、承担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检测工作;2、承担试验室等级及仪器仪表检测鉴定工作;3、对工程质量试验成果进行鉴定。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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