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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那么,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是怎样的?很多人都不清楚。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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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4、挪用公款罪还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公款而使用,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金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个人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偿还。各省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偿还的,挪用公款金额累计计算的多次挪用公款,然后再次挪用的公款返还上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金额被认定为事件发生时未偿还的金额。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者与挪用者共谋,指示或参与计划获得挪用金的,对使用者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区别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4、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5、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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