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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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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一般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其次是为了非法占有透支的信用卡的钱财额度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即恶意透支。对于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只要诈骗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的就能够在公安机关立案,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造真的信用卡的图像、花纹等制造出的卡,冒充真的信用卡,诈骗他人以获取非法的收入。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购买商品等行为。作废的信用卡指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过期的不能继续使用的,被银行回收的信用卡,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则是通过不法手段占用盗窃他人的信用卡违法行为的。恶意透支的主要认定标准为持卡人在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的还款期限后拒不还款,并且该信用卡银行在两次催缴后超过了3个月的时间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认定为恶意透支。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持卡人明知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还款,却仍然大量的透支后长期不归还,改变联系方式,拉黑银行催款号码,故意不接电话以逃避银行催款的行为。以及持卡人为了进行违法活动而大量透支信用卡,例如吸毒、贩毒等。或者为了非法占有信用卡透支额度,而对自己财产进行转移隐藏的行为。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此时自然就不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除非是符合入罪标准,认定构成了犯罪,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信用卡应当做扩大解释,像那种借记卡,虽然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也属于这里的信用卡。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数额: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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